一、总则
为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提取基数的确定
建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二)具体提取比例
1.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按工程造价的2.0%提取;
2. 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提取;
3. 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0%提取。
企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提取标准。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包括临边洞口防护、脚手架、临时用电等设施费用;
2. 配备、维护和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支出;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
1.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费用;
3. 安全生产宣传、安全文化建设相关活动费用。
(三)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2.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3.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4.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四、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财务管理要求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企业应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建筑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建筑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