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动态考核与监督管理。资质动态考核是指对企业在资质条件保持、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及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的持续性监督检查。
第三条考核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监管、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考核:
(一)企业资产规模、技术装备(如搅拌运输车、泵送设备数量及完好率)需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实验室主任及专业技术人员(如工程序列职称人员、试验员)的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企业厂房、场地、实验室等固定经营场所及环境条件。
第五条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考核:
(一)建立并有效运行原材料进场检验、配合比设计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出厂检验等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二)混凝土强度、耐久性等关键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且具备可追溯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28天强度报告;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
第六条市场经营行为与诚信建设考核:
(一)是否存在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业务、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二)合同履约情况,是否按约定供应合格产品;
(三)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市场监管平台的不良行为记录及行政处罚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动态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企业应在周期届满前两个月提交《资质动态考核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定期抽查:根据投诉举报、质量通报或随机抽取方式,对特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10%。
第八条考核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技术机构承担具体核查工作。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应在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结果应用与处理措施
第十条对考核“合格”的企业,正常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在评优评先、政策扶持中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对考核“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业务。整改期满经复核合格的,恢复为“合格”;复核仍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资质撤回或吊销程序,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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