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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6-01-07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5〕8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余额,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支出,也可以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支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住宅小区情况复杂多样、居住人员分散、利益诉求多元化等因素,导致业主难以有效参与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及监督,群众反映公共收益管理不规范、收支不透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起草了《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建立公共收益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下半年,即组织有关专家着手《办法》起草工作,期间组织地市物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充分征求了相关省直部门、厅机关处室、地市物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并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集意见情况对《办法》修改完善后,由厅法规处对《办法》进行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公共收益的定义、公共收益的来源等内容,规定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关于公共收益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公共收益的管理”,按照业主大会成立前和成立后两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公共收益的经营方式、账户管理、决策程序等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管理事项的,应当明确获取收益范围、管理方式、分配比例、账目公布、财务审计等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中作出约定。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自行经营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经营。

  第三章“公共收益使用”,细化了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等6种情形,规定了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未约定的,参照《民法典》中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程序进行意见征询,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使用。

  第四章“公共收益公示”,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公共收益不公开透明问题,规定了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异议提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按规定公布、公示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拒不移交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办法》的施行日期。

  原文链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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